市国资委关于实施政务
公开工作办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企业:
为全面推动我委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委制定的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办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切实增强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取得新成效,树立机关新形象。
服务电话:0413-3881512
投诉电话:0413-7654110
监督电话:0413-7500564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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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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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以及市民进行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首位接待或受理咨询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解答、办理或交由相关处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须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为办事人着想、服务为宗旨,热情接待,礼貌用语,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来访者的询问。
(二)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认真做好接待,记录来访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转交经办人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的事项、投诉的内容等进行认真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提交的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或更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交、更正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办事程序不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请示沟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得推诿不管。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提交办理事项的制度。
二、机关各处室要根据职责要求,按照办事程序明确规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严格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拖延。
四、对延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首先应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认真审核,对管理相对人申请解决的事项,确实因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须提交延时办理报告并按办事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在有效的时间内将延时办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指机关处室某岗位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处室负责人应代行缺岗人员职责,以保证不延迟工作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公出、休假或特殊原因需一天以上短时间离开岗位的,应在离岗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按办事程序报负责领导同意,经批准允许短时离岗的,应将经手的工作交由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其短时离岗期间应代办该项业务,不得出现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因岗位工作人员短时离岗而导致工作停滞或中断。
三、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留置拖延或推诿拒办。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须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存在作风漂浮,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长期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或国家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五)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经常空岗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因失职产生的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给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产权登记工作制度
一、办事依据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
2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二、范围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办事程序
1、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办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五、办理时限
产权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办理部门
产权管理处
处室负责人:杜军
联系电话:0413-3881527 0413-3881528
资产评估核准
一、办事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第91号令)
2、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
3、《辽宁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范围对象
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所需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诺涵;
8、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 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五、办理时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六、办理部门
产权管理处
处室负责人:杜军
联系电话:0413-3881527 0413-3881528
资产处置(无偿划转、报废)工作制度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暂行管理办法》
2、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报废毁损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
二、范围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三、 所需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划转、报废表
2、企业申请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办理部门
产权管理处
处室负责人:杜军
联系电话:0413-3881527 0413-3881528
企业破产审批工作制度
一、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配套文件。
二、 范围对象
1、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审批。
2、国有企业破产提前五年退休及工伤、特殊工种提前 退休审核。
三、 所需材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审批所需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批复、职代会决议等)。
(二)、国有破产企业提前五年退休及工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所需材料:
1、法院的破产裁定书。
2、企业破产预案。
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职代会决议。
5、企业破产提前退休职工不欠缴保费的证明。
6、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时间等)。
四、办事程序
1、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向政府请示或报告。
2、负责办理企业破产提前五年及工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
五、 办事时限
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
六、办理部门
企业改组处
处室负责人:王宇
联系电话:0413-3876911
信访工作制度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
二、范围对象
受理委系统各监管企业及其职工信访问题及市民投诉问题。
三、所需材料
1、上访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及复核意见申请。
2、相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程序
上访人应采取逐级上访的的形式,先到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对处理解决意见不满意的按本材料第三条之规定办理。
五、办理时限
1、对各类信访问题,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3、对申请信访事项复查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予以书面答复;
4、市民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访投诉人。
六、办理部门
委信访办
处室负责人:李远都、李京利
联系电话:0413-388153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
二、范围对象
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三、所需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资料,如产权证明;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3、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4、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办理部门
资产经营管理处
处室负责人:赵一夫
联系电话:0413-38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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