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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自: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抚顺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专项财务审计操作规范

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工作程序,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真实准确和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财务审计包括: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计;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国有股权(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破产、联合、主辅分离、合资合作及兼并等审计;企业改制期间改制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审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离任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常的离任审计;其他重大项目、资金及财务科目的审计等。

三、企业专项财务审计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五)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

(六)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

(七)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

(八)《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

(九)《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

(十二)省国资委《辽宁省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辽国资[2006]84号);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标的包括进入审计专项范围的所有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五、企业专项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审计机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二)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于接到市国资委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资委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市国资委同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过期不签《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中介机构弃权。

(三)中介机构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就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

(四)企业对审计报告进行初审,填制《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备案)表》,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五)市国资委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备案。

六、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应充分体现中介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审计报告的陈述必须真实、准确。

七、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八、财务审计调整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凡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等调入待处理损失的,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认定的办法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市国资委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含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审计资产的范围是否完整,产权是否明晰;

(三)整体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财务审计中的账项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核销的资产是否经市国资委批准;

(五)是否就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是否进行了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是否做到“帐销案存”,或移交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处理;

(六)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方案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数额是否合理;

(七)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十、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改制的专项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审计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准日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等财务数据的帐面值、调整后审计值;

(二)企业改制基准日前三年销售收入、利润及净利润等经营情况;

(三)企业主要对外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投资额、股权比例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主要建筑物的建成时间、面积;

(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置、性质、面积;

(六)主要在建工程及主要机器设备的有关情况;

(七)核销的资产损失及减值准备;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十二、改制专项财务审计结果公示时限为一周(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后,如没有职工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市国资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如有职工提出意见,市国资委将根据职工的意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凡有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行为的,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改正后出具审计意见;情节严重的,市国资委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后出具审计意见;触犯法律的,市国资委将按法律程序将有关责任人移送法律机关后出具审计意见。

十三、本操作规范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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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3-13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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